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02月04日 15:43 51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0]108号
  【发布日期】2010-01-29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已陆续启动。为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确保试点项目尽早完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抓紧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升级改造项目。
  二、根据有关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填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我部组织有关协会开发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即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已于2009年8月投入使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的填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开具,均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全部回收车辆的信息,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为确保升级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辖区内升级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升级改造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建议,可随月报表及时反映。
  四、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对完成升级改造和已启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项目有关内容逐一核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五、在辖区内全部试点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资金拨付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验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 各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验收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增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情况;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解技术水平、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建设以及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提升和改造情况(可列表说明);培训上岗、消防安全检查、回收拆解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等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 试点企业升级改造完成后的预期效果,包括预期拆解量、回收利用率、服务水平的提高等。3. 如有未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应写明试点企业名称及原因。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月报表
  联 系 人:刘雅 庄岩
  联系电话:010-85093686、85093681
  传 真:010-85093688
  电子邮箱:Liuya@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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