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产能淘汰缓慢 国家12部委督阵两年计划

2010年02月01日 9:33 728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2月1日消息  国务院即将出台一份旨在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文件。该文件将为钢铁、有色金属、煤化工等几个主要行业,划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规模和时间表。
  据悉,这份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由工信部牵头拟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由国务院12个相关部委共同制定,并在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相关官员说,《意见》将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两到三年内需要淘汰的任务总量,然后具体分解到地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与地方政府的绩效挂钩。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国土资源部将停止该区域的新增土地使用,环保部将停止对于该区域的项目环评,国家发改委也应停止对新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上述官员称。
  此外,按照设想,国务院还将成立一个高于部委级别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小组”,以更好地协调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据悉,该小组的成员将由国务院12个相关部委的一把手担任。

  十大行业再动员
  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专门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了部署。此次会议讨论的重点行业是: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10个行业。
  上述官员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实际上等于是在做一个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动员。目前,已经确定了在2011年底前,这10个行业需要淘汰的产能任务。《意见》正式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地方将会根据划分好的任务和职能,开始推进。
  据透露,《意见》除了进一步明确三年内暂停审批或核准钢铁、电石、焦炭等新增产能外,还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措施。这意味着,国务院将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力度。
  《意见》将为主要行业分别划定落后产能的门槛。其中,钢铁行业计划在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可以保留的产能应当满足“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等诸多环保条件。
  电解铝方面,将在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同时,对现有电解铝企业也提出了“吨铝直流电耗要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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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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