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合约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158号)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对黄金期货上市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作为国内第一个推出的贵金属期货品种,黄金期货备受市场关注。请问上期所在黄金期货获批前进行了怎样的准备工作?
答:我所一直把黄金期货作为产品开发的重要品种,从1999年开始进行研究与准备。但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对成熟完善的现货市场为基础,因此目前推出黄金期货条件已经成熟。
今年年初,尚福林主席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要求,要“适时推出锌、塑料、钢材等商品期货和商品期货期权。积极研究开发石油、黄金等商品期货以及债券类金融期货品种”。根据这一部署,交易所于2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拓展贵金属品种推出黄金期货的请示》。此后,交易所对推出黄金期货进行了更为具体深入的研究,基本完成了准备工作。
首先是完成了黄金期货合约、制度、规则、流程的设计和制订工作。
第二是完成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我所在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始终把风险管理放在第一位。上海期货交易所在铜、铝等有色金属期货交易风险监控方面有着成功经验,我所也在黄金期货的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中考虑到了黄金的特性。
第三是已在技术方面做好准备。黄金期货与其他商品期货相比,在开展期货交易的技术要求方面没有更多特殊性。我所自主开发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新一代交易所系统”(NGES)成功上线,一年来运行可靠,可为黄金期货交易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四是已获得市场相关机构的认同。我所走访多家黄金生产企业、消费企业、贸易商、商业银行、质检机构等,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与商业银行、黄金企业及相关机构等建立了密切联系。这些相关企业和机构均对上市黄金期货表示了认同和支持。
问:为推动黄金期货上市,上期所下一步将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目前,黄金期货的合约及相关规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后,我们将进一步论证期货合约、交易交割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方案,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报备,同时做好交割商品注册的工作。
另外,黄金在中国是大众比较熟悉的商品,交易的积极性和愿望比较强烈,因此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风险意识尤为重要。
问:在黄金期货的风险控制方面,是否有区别于以往的创新?
答:上期所在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始终把风险管理放在第一位。上期所在铜、铝等有色金属期货交易风险监控方面有着成功经验,根据黄金市场的特性,我所在黄金期货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设计中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有:
一、保证金收取标准。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价值的7%。由于黄金价格波动较大,我们设定了相对较高的保证金水平。
二、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根据国际黄金价格波动率,设定了相对较宽的涨跌幅度。
三、限仓制度。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规定了较严格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不得超过12万手,对投资者的限仓比例为5%,非经纪会员限仓比例为10%,经纪会员为15%。交割月份,对投资者的限仓限额设定为200手,对非经纪会员设为500手,经纪会员为2000手。
问:当一些产金、用金企业参与黄金期货的时候,上期所会员结构是否会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如何参与黄金期货?
答:目前,上期所已经在考虑吸收大的黄金生产企业作为上期所自营会员。但整个上期所会员结构没变。按照新《期货交易条例》,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期货交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参与黄金期货没有问题。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他们能否参与黄金期货,怎么参与,都还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
问:英国和香港的黄金期货因为缺乏做市商而导致交易竞价找不到对手盘,交易量小价格不流畅,而日本因为引入了高盛和瑞银作为做市商,交易较为活跃,国内是否有引入做市商参与的想法,有没有考虑境外机构?
答:有关期货市场如何对外开放,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于黄金期货,是否引入境外特别会员,还是采用QFII形式,现有政策还没有突破。上期所希望今后在国家政策这方面有所突破。
问:黄金期货交割库设在哪里?目前很多企业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黄金现货交易,今后黄金期货交割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仓单能否用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的交割?
答:今后黄金期货交割仓库大多设在银行里,少部分会设在企业。交割库管理和我们现在其他期货品种交割仓库管理相类似。不过,具体我们还得和银行等确定。交割环节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现在还不能确定。比如黄金期现市场的仓单能否流通,如何流通,上期所还有待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沟通。
问:黄金期货是否会开夜盘?
答:除了黄金期货,上期所很多产品都有开夜盘的需求,如铜期货、铝期货等。上期所也一直在研究有关夜盘的问题,不过目前还没定论。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