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古国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09月18日 0:0 24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的蒙古鑫都矿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3日和蒙古国政府财政部签署了《稳定状态合同》(以下称:《稳定合同》),其中第2.2条规定本公司投资兴建的蒙古国图木尔廷—敖包锌矿“投产运营开始日起第一个五年内,公司将免征所得税;第二个五年内,将按法定税率的50%征收所得税;此后,公司按法定税率全额缴纳所得税”(法定税率为:年收入1亿图格里克以下部分税率为15%,超出1亿图格里克部分的税率为40%)。稳定合同2.4条要求公司根据蒙古国当时的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销售收入交纳2.5%资源使用税。
    由于蒙古国税收政策变化,本公司控股的蒙古鑫都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和蒙古国财政部签署了《稳定状态合同修改和变更协议》,其中第2.2条变更为:自签订《变更协议》起两年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2007年1月1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税率的50%缴纳(注:新税法规定3亿图格里克以下部分税率为10%,3亿图格里克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5%);此后, 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全额缴纳所得税。《稳定合同》第2.4条修改为:自签订协议起,公司将按照2006年8月26日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5%税率缴纳资源使用税。
    上述税收政策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2007年上半年锌精矿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量测算,由于税率变化预计将导致2007年度本公司净利润减少人民币1,800万元左右,2008年度本公司净利润减少人民币5,000万元左右。由于上述预计金额是基于2007年上半年锌精矿平均销售价测算的,而近年来国内外市场锌金属价格变动幅度较大,难以准确预测,同时未来实际销售量、汇率的变动均会使该预计金额产生误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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