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深就业外国人须是紧缺人才

2009年04月22日 10:18 10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人才资讯

    来深就业的外国人须是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其所从事的岗位也应是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上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外国人就业新政策从政策源头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来深就业外国人的管理,新政策同时简化了办理就业许可的手续,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

  去年纳入就业管理外国人达1万多人次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深就业的外国人达一万多人次。据了解,目前我市入境就业的外国人大多是外商投资企业派来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其中人数最多的是日本人。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是2005年我市实施《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第一次对外国人在深就业政策文件进行全面的修订。

  外国人来深就业须是我市紧缺急需人才

  新政策在行政许可条件中增设“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这项条件要求在深就业外国人应属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其所从事的岗位应是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上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面临国内新增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为响应国家“保就业”、“促发展”的号召,新政从政策源头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来深就业外国人的管理。同时,深圳是个极具发展潜力的国际化城市,外商云集,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及高端人才,新的《实施办法》增设此项行政许可条件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新政策在申办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项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来深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外就业劳动关系制度,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特增设此项材料要求,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外国人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经由法定程序,并经由双方协商或按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的。

  该负责人透露,该项证明书,市劳动保障部门已提供参考样本,用人单位可从市劳动保障网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可由本人申报有无既往犯罪记录

  新政策还简化了对外国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审核,由原来提供经领事认证的书面证明材料改为由就业申请人本人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申报是否有过犯罪记录,并声明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就业申请人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的审查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够,手段落后,而公安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对外国人申办居留许可或入境手续时,也会对其是否有犯罪记录进行审核,其专业性更强,对信息真实性的鉴别手段更丰富,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其次,就业申请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面临耗时长、花费大、程序繁琐等问题,欧美等国家普遍需历时三到四个月才能获得相关证明文件,这给用人单位以及就业申请人本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希望简化有关材料要求。

  另外,新政策简化了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外国人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材料要求,可免提供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

  新政策明确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凭有效职业签证及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则必须按照一般的就业许可流程先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该负责人指出,新《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是否可免就业许可以及对其持有的签证类型未作明确规定,而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只需凭有效职业签证及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首次明确了首席代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各项材料要求。而对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则不能免予就业许可,必须按照一般的就业许可流程先行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时,也首次明确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的材料要求。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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