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非法证券业务额30万元应追诉

2007年11月02日 0:0 6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1日说,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魏学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



从地域分布来看,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魏学春表示,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对于非法发行股票涉嫌发行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都应当予以追诉。

  魏学春说,当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境外上市成为卖点;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等。

  他强调,虽然今年的投诉量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今年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约占投诉量的5%,这表明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魏学春还表示,针对当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的新情况,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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