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即将出台
2007年11月07日 0:0 685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目前征收标准平均1.18%过低。收益分配仍强调中央地方二八分成
国土部门官员昨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第16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究班于昨日开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在会上表示,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
汪民介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
中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当年征收2亿元。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
在汪民看来,矿业权有偿取得现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种方式出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对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需尽快妥善处置。其次,一些地方对现有规定的执行还存在较大偏差。另外,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空间限制,需抓紧出台新政策解决。
而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明确表示,将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
“各地也要按这种思路,尽量向基层倾斜,让矿产地受益,以有效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汪民说。
去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通知,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新规定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只有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机制,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及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员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以前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问题上,有地方认为中央拿的比例过大,且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央企一般把税收直接交给中央财政,因此地方更愿意把探矿权、采矿权卖给私营矿。
对此,在近几年“两会”期间,已有多位代表和委员对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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