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2007年11月20日 0:0 20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矿业权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具有支配性和对世性。尽管矿产调查——勘查——开采的全过程,都有勘查矿产资源的任务,但探矿和采矿在法律上是两个阶段,所有这些都是支配性的活动。矿业权的对世性主要表现在:其设立具有排他性,同一地块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矿业权;依法获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上权利不当干涉、妨碍。物权的对世性以其可以得到公示为前提,矿业权有相应的公示手段: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与变更必须以通过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获得许可为前提。
  将矿业权纳入《物权法》,就可以使权利人依据《物权法》求得保护,管理者得以依据《物权法》对其予以规制。
矿业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
  采矿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其实就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从自己对自然资源的抽象所有权中分离出让的,允许矿业权人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组合。其中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就是消耗矿产资源的权利,收益权就是在处分亦即消耗的矿产资源的基础上,获得矿产品的所有权的权利。因此,采矿权是采矿权人通过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获取收益的权利,是建立在他人之物即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的物权,符合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
  探矿权也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探矿权的本质内容是,国家以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探进行投资并上缴地勘资料为条件,允许探矿权人对国家专有的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但勘查矿产资源的最终目的,无疑也是为了开采而获益。因此,国家必须对这种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排除他人干涉的物权性质。以将来优先取得与既定探矿权相关联的特定范围内的采矿权为对价,保证探矿权具有风险性的勘探投资,以后可以通过探矿权的商品化转让而获得合理补偿,并取得应有的收益。这显然也是一种通过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获取收益的权利,也是建立在他人之物即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的物权,符合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
矿业权不能等同于传统用益物权
  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矿业权又有其自己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矿业权实际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矿业权实质上就是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与开采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有关立法已经注意到了像矿业权这类物权可以纳入以不动产为客体的传统用益物权体系中予以规定,又注意到了这类物权本身固有的特点均是以权利为客体,准用民法物权的规定。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可耗竭性,而传统用益物权并不消耗标的物本身。一般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为了解决物的所有与利用方面的矛盾,在人们之间发生的只转移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不转移物的所有权的财产关系。一般用益物权建立在他人的所有权基础上,不消耗标的物本身,当用益物权存续时间届满后,所有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会立即回复到原有状态。
  显然,矿业权无法满足普通用益物权的这一特性。比如就采矿权而言 ,其行使就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内容的体现,但矿产资源所有权如此得以实现之时,却也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和采矿权标的物消灭之际,或者说矿产资源耗减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引起采矿权本身的消灭。这自然是由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所决定的,所以矿业权显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用益物权。
  矿业权的设立须依公法程序。从权利的取得角度来看,矿业权系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与收益,但它不是私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而是国家作为抽象主体对国家所有权权能的一种让渡。
  在矿业权的取得上,国家一般要作相应的条件限制,并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矿业权的行使上,矿业权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也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而矿业权的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开发等诸环节无疑都要受到一定行政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限制。因此,矿业权的公法色彩比较强烈,这一点明显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国土资源新闻网)
 
 
 
 

 

责任编辑:LY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