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定位及法律规制
2007年11月20日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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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李显冬)
问:什么是矿业权?
答 :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对矿业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但都普遍承认矿业权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将矿业权分为两类,即探矿权和采矿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以权利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我们可以将矿业权概括为,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的工作区和矿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简言之,探矿权就是在属于公有的土地上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就是在属于公有的土地上开采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在本质上无非就是矿山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他物权。
问:矿业权的权利属性该怎样界定?
答:总体来看,矿业权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物权法》作为对物权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律,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虽然将矿业权在用益物权部分予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矿业权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因为矿业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从法学探讨的角度严格地说应该是“准物权”,更准确地说应称之为“准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带有强烈公法色彩的私权属性。
问:什么是准物权?
答:所谓准物权就是指那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准物权实际上不是传统的物权,由于这些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相比较,其性质和成立要件都相似于物权,因而在法律上就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的规定。其中“准”字表明作为标志性概念与原本的概念之间共性大于个性,且处于法律关注的地位,其法律效果基本相同。准物权的个性只是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的特殊性,权利的取得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权利的行使通常也受较强的行政干预。
准物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在内容和法律性质上接近用益物权范畴,但却并不完全等同于用益物权。它不是私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不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而是抽象的所有权人与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安排。特别是鉴于准物权的公权色彩比较强烈,与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甚至刑法密切相关,不宜将其有关内容全盘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因此,《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项用益物权分章规定,但对矿业权只是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加以原则性规定。
来源:国土资源新闻网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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