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引入主办人制

2007年12月27日 0:0 87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12月26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要进行资格审批,同时引入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

  至此,征求意见稿与此前证监会同时推出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整的法律规范。

  资格许可

  据证监会人士介绍,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证券行业的发展水平,《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范围仅限定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并根据机构的不同类别,作出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得从事此类财务顾问业务。

  比如证券公司,除须遵从《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资质、股东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相应规定外,《办法》从公司净资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等方面对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定在已取得证监会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同时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此外,“第三类机构”要求更严,除符合前两类机构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外,还在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引入“主办人”制度

  《办法》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就是设立了“主办人”制度,即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开展业务。而财务顾问主办人就是接受财务顾问指定、具体负责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

  “这是借鉴了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也是考虑到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证监会在审查财务顾问的业务资格时,将要求其提供主办人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向社会公布财务顾问名单时,将其主办人名单同时公布。”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根据《办法》显示,主办人首先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次要具有从事证券承销或发行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

  最为重要的是,同保荐代表人一样,要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具体负责相关考试事宜。

  此外,主办人所任职机构要同意推荐其担任该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

  《办法》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同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发行新股的,财务顾问应具有保荐机构资格,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

  此外,《办法》还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

  其中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暂不受理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市场禁入等。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这是该办法的指导思想。”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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