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2008年01月14日 0:0 19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有行贿行为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两年内不得从事探矿采矿及相关交易活动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1月1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或通过受让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年内;因贿赂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发现和查处的,自被发现和查处之日起两年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得从事探矿、采矿以及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LY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