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将“偏向”对我企业转让技术的供应商

2008年01月16日 0:0 101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指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办法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这一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另外,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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