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企业并购应以降低产业链成本为原则
2009年04月10日 11:30 2998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彭琰专栏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开创了中国金融管理制度的新篇章。虽然,规定并购贷款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50%,期限不超过5年,但对于企业而言,并购行为能得到银行的支持,则大大增强了并购的动机和信心。
有色金属企业是以消耗原材料和电能为生存前提的。因而,不具有合理安排的经营产业链,而是高原材料成本、高电力成本的话,就使企业基本上不具有风险的抵抗能力。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境内重组并购而言,重点考虑的就是经营过程中产业链的成本问题。生产基地距离原材料产地越远,或者产品出口型企业距离港口越远,则生产的成本和运输的成本就越高,那么,这些无法控制的成本因素就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有破坏性的因素。因而,考虑企业产业链的合理安排和成本高低是有色金属企业并购选择的重要原则。
宁夏有很多中小型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其实,他们并不具有行业竞争优势,他们之所以能够生存下去,而且还很乐观,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协同和帮助创造了“山高皇帝远”的自由空间,违法违规生产的成本很低或者为零,以此来添补生产的高成本和市场竞争的劣势。
例如,原料进货单上标明:硅石的价格是280元-290元/吨,而在硅石的产地--内蒙的乌海和包头,价格是56元-61元/吨,作为主要原材料的硅石价格高出了5倍。辅助材料白灰石300元/吨,在内蒙是200元/吨,蓝炭的价格是1150元/吨,而在内蒙是600元-750元/吨。那么,一个月消耗硅石为170吨,蓝炭110吨,白灰石60吨,则原材料多付出的成本比例就是:170吨×5倍,110吨×2倍,60吨×100元。
对于本案,收购方应该审慎地考虑到,主要原材料产地在内蒙古,那么,收购宁夏的企业要比收购内蒙的企业,在原材料的价格、运输乃至采购上都处于极其被动的情形之下,即使宁夏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出什么样的承诺,这都不是市场规律范畴之内和自主控制权项下的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都是十分强的,因而,对于收购方,尤其是外国收购企业,只有将收购目标公司的条件和因素统统纳入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分析范畴,才能准确、全面和科学地分析收购后的经营情形和市场地位。
有色金属企业的重组并购是较其它行业的并购要复杂的多,只有对产业及企业经营有深入体验、深入研究和经验丰富的专家,才能全部地剖析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才能完成一个漂亮的收购行动。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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