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金属商不履约的经济学抗辩

——针对中国企业茫然的咨询(2)

2009年04月10日 11:20 520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彭琰专栏


  不知道、没能预测及没有控制能力的防备,这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至少可以说是对交易的不尽责。因为,上述所分析到的构成一个交易的那些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要素在一定的情形下都要发生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和不同层面意义上的变化。在废金属进口案中,价格就是最不确定、最难以人为控制和最具有破坏性的要素,因而,即使没有发生金融危机,对于订约和交货之间有1个多月的时间差的废金属贸易而言,其价格也会有大幅涨跌的可能性。
  如果交易达成之前,双方对于特殊交易所蕴涵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预期的话,那么,该风险的防止和分配就会有效率并能够减少损失而增加双方的收益。
  如果双方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所带来的风险没有任何的预期和防范,那么,就要分析和研究订约时的背景情况及双方交易的历史。
  对于处于公平公正和效率角度的法官而言,他所需要判断的问题是复杂的:哪一方应对意外事件及其风险有预期的能力和条件?哪一方在没有意外事件和风险时获利最多?哪一方在意外事件及风险降临之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如何分配已经降临的风险更有助于避免双方利益的灭失?如何分配风险更加具有效率并且更加公平?等等。
  这些虽然是判案法官的所思,但无论作为违约方的中国企业如何举措,行业协会如何长叹,这些问题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及产业的国际地位,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和抗辩的思路。对于以法律作为武器的竞争时代,思考分析和判断解决,显然是唯一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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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一审:任飞

二审:淮金

三审: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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