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金属商违约的抗辩战略

2009年04月07日 10:37 284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彭琰专栏

 ---针对中国企业茫然的咨询
       面对废金属进口商的中国企业的大批量拒收货物违约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行业协会们似乎无能为力,无所作为并慰藉企业老板们交点学费和平相处。但他们仍然充满好奇之心地向我咨询:如果面对外方的指控,我们违约的中国企业是否能够进行抗辩?抗辩的理由是什么?
 由于我至今没有看到个案的全部资料,因而,我无法对个案的特殊性和解决的最佳方案作出分析和判断,我仅从共性的角度来构架作为违约的买方的抗辩思路。
       逻辑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案件的产生没有100% 的对,也没有100% 的错,即,绝对没有黑加白后仍得出黑或白的情况,根据黑与白参合数量的多少,相加之后得出浅灰、中灰、高级灰或黑灰色,这虽然是色彩学的基本理论,但在社会生活中,这条理论同样适用于事件和案件。
       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在第3章合同的效力及第6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样文字的简单表述,但却没有法理上和概念解释性的内容,这是我国法律尚不够完善的表现之一,这也是造成企业及行业部门冥思苦想而不得其解,因而成为法律和商业道德上的双重失信者的原因。
       正如在咨询我时,我回答的那样,我们如果深入地分析个案,一定能支起一个用以抗辩的三足鼎立。本文仅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美国商法典中寻求抗辩理由(或战略思维)之一。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主旨在于合同的双方以“善意”的愿望和行为来履行合同的条款规定,以达到双方各自签约的目的。此“善意”简而言之,是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好意。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概念的理解,有好意之人一定是好人,因而,这一精神的目的就是好人之间履行了合同规定之后,双方就达到各自想要的好的结果。一旦有一方的利益被严重损害了,那么,另一方就不是完全法律概念上和文化概念上的“好人”了。那么,并非双方人为的因素造成了合同的不履行,致使某一方或双方受到损失时,怎么理解并运用这个立法精神和原则呢?
 在出现了“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现实或无意义”的情况下,而这种归因也非一方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可以将导致违约发生的原因向“不可抗力”概念的方向去引导和论证。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这3种情况的概念及情形都有规定,“合同的履行不现实     (Impracticability)或无意义(Frustration of Purpose)”是指某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合同履行的不现实或无意义。这要符合4个条件:①合同订立的基本前提是没有该意外事件;②该意外事件不是不履约方的过失所造成的;③该意外事件实质性地破坏了不履约方订约的主要意图;④不履约方没有其他的法律义务。
       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造成自去年9月以来废金属价格的狂跌,造成中国生产企业的减产、停产甚至破产,中国买方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等等,这些原因造成了中国买方的大面积违约。然而,突然性且严重性的金融危机,使本为价格敏感的金属材料首先成为重创的对象。金融危机属于人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符合合同履行不现实或无意义的条件要件。在这种情形下,迫使不履约方继续履约而扩大损失的话,就显失公平了。
       所以,中国的买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在专家的帮助下,做法律意义和商业道德意义上的“好人”,因为,只有这样的“好人”才有价值。

       交易合同理论是最能够典型地表现法律经济学的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原则的。在方法论上,交易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方法综合了法学理论中普遍的基本方法及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学上基本的研究方法就是将构成交易的基本要素提出来,并将这些基本要素按照行为的逻辑顺序和主客观的层次排列出来,来分别分析每一个要素的作用及其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价值,这些要素及其相吻合的条件构成了一个交易合同。
      制度经济学所用的研究方法就是需要将构成交易的前提条件和是否履行交易的前提条件以假设的方式罗列出来。即,一个交易的达成(每个交易都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需要哪些条件?哪些条件是充分条件?哪些条件是必要条件?哪些是充要条件?
       在交易达成后,即合同签订后,有2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正常的条件下,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已经成为强制履行的诺言,都要按照表述的那样去做,如果一方不做或不按照表述的那样去做,那么,就构成了违约,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要依据违约程度的大小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大小而判定。
       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意外事件,这种意外事件是非正常的、非一般情况下的和非普通情况 下所能够发生的,是人力不可预计的和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交易合同的不履行,就需要用较复杂的分析方法和理论作为基础,以证明不履约的经济学价值并寻找出不履约情形下交易的最佳解决方案。这首先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的有效分配”理论。
       不知道、没能预测及没有控制能力的防备,这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至少可以说是对交易的不尽责。因为,上述所分析到的构成一个交易的那些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要素在一定的情形下都要发生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和不同层面意义上的变化。在废金属进口案中,价格就是最不确定、最难以人为控制和最具有破坏性的要素,因而,即使没有发生金融危机,对于订约和交货之间有1个多月的时间差的废金属贸易而言,其价格也会有大幅涨跌的可能性。
       如果交易达成之前,双方对于特殊交易所蕴涵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预期的话,那么,该风险的防止和分配就会有效率并能够减少损失而增加双方的收益。
       如果双方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所带来的风险没有任何的预期和防范,那么,就要分析和研究订约时的背景情况及双方交易的历史。
       对于处于公平公正和效率角度的法官而言,他所需要判断的问题是复杂的:哪一方应对意外事件及其风险有预期的能力和条件?哪一方在没有意外事件和风险时获利最多?哪一方在意外事件及风险降临之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如何分配已经降临的风险更有助于避免双方利益的灭失?如何分配风险更加具有效率并且更加公平?等等。
      这些虽然是判案法官的所思,但无论作为违约方的中国企业如何举措,行业协会如何长叹,这些问题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及产业的国际地位,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和抗辩的思路。对于以法律作为武器的竞争时代,思考分析和判断解决,显然是唯一的路径。

 

责任编辑:安子

一审:任飞

二审:淮金

三审: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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