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外资持股中资银行20%上限未松动

2008年04月08日 0:0 88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之一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因此,使得不少人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产生了疑问。记者昨天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该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代表将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而仍将按“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执行。 

     在采访该份《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时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该位起草人表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他还表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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