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企业胜出美国337调查案

2009年04月01日 10:5 408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3月31日消息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提出的对中国企业的侵权指控。至此,历时6年之久的关于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案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最大的电池生产出口商,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剑浩告诉记者,我们有理由感到高兴自豪,因为这是近年来我国遭遇“337调查”中惟一大获全胜的案件。业内人士认为,这次中国电池企业能最终胜出,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身技术的进步,确实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电池出口遇上“337调查”
  据介绍,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电池的不平等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ITC可作出决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产品进口。“337条款”将涉外贸易纠纷,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实际上,几乎所有的“337调查”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有资料表明,近年来,在被“337调查”定为非法贸易行为中,中国内地已成为亚洲败诉最多的地区。王剑浩说,什么叫无汞电池,按国际标准,每节电池含汞量在250至2000PPM的,称高汞电池,1至250PPM(毫克/千克)的为低汞电池。一般电池生产的原辅材料本身含汞量即可达5PPM,近年来中银电池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的消化改造,把含汞量控制在1PPM以下,这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水平。
  虽然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比重并不高,但是以双鹿为首的中国电池企业每年超过两位数增幅的快速扩张势头,却令大洋彼岸的同行十分担忧。2003年5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及下属的EVEREADY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25家生产无汞碱性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劲量”在长达207页的起诉书中,主要指控有关企业生产碱性电池的原料锌粉仿冒“劲量”的工艺,要求ITC禁止进口其竞争者生产的一系列产品。中国双鹿、南孚、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7家进口商被列入被告名单,这7家企业都是中国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量占到国内总量的50%以上。

学习按游戏规则出招
  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337条款”经过3次重大修改,把自己本土企业的保护设计考虑得非常周全。实际上,各国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但美国方面我行我素不为所动。
  近几年来,中国企业遭到“337调查”日见增多,除个别达成和解外,其余几乎都铩羽而归。
  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意见,我国企业共同组团应对“337调查”,除了已被美国劲量点名的中国7家企业外,中国内地和香港还有11家相关企业报名应诉,合计共有18家中国企业接招“337调查”。机电商会的专家表示,行业合作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在国际诉讼战中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在美国打官司作出最终裁决的不是法官是陪审团,而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当地普通民众。王剑浩说,因此,美国律师告诉我们,对于电池技术专利这类比较深奥的专业知识,一定要学会用通俗的语言去解释说明,让陪审团成员尽可能明白理解我方的想法意见,有利于他们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如针对美国劲量公司提出的中国企业侵犯其专利的指控,我方辩护人员比喻说,在汽车发明之前,马车的木轮子是圆的,汽车问世后的轮子也是圆的,因为圆的形状阻力最小便于滚动,这是基本的科学道理,你不能因为发明了汽车,就指责马车的圆轮子侵犯了汽车的专利,话音刚落,庭上就发出会心的笑声。可见,这通俗生动的比喻很能打动人心,是很有效果的。

市场不相信眼泪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次年6月,ITC发出初裁认定,中国电池企业构成侵权。
  尽管事先都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这一结果还是让中国企业难以接受。一些人的信心动摇了,个别企业表示要退出二审诉讼。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表示,决不轻易认输,要求ITC全面复审。
  相隔4个月,ITC宣布继续开庭审理中国电池企业的“337调查”案,此前我方团队准备了更多的数据和更充实的材料,经过几番激烈的庭上辩论,ITC于美国纽约当地时间10月1日作出了终审裁决,宣判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所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中国“双鹿”、“南孚”等18家应诉企业不构成侵权。此后,今年3月下旬,美国最高法院又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关于中国企业侵权的指控。

责任编辑:毋宁秋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