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研发费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2009年03月24日 9:4 43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3月23日消息  从上海市税务部门获悉,2008年度上海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介绍,这项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无疑也在为“经济寒冬”中的企业雪中送炭。上海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用好用足政策、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最好的纳税服务。
  据悉,此政策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研发项目资料,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按规定扣除。

责任编辑:静观世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