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原料进口政策是振兴有色产业的保障

2009年03月16日 15:56 40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彭琰专栏


      迫于来自国内外的众多压力、投诉复议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质检总局正在研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草案》,将这项审批工作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规范范畴。以下各点是"办法"中必须体现的:
      1、现在的审批没有时间限制,有可能是1年,也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2年,这项工作已成为目前中国乃至全球破记录的"随意性政府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8条、第37条、第42条、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政府审批时间必须在45天内),必须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审批的时间最多在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发给许可证书。本条款应为:"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境外企业的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给所批准的企业颁发许可证书。" 法制社会的最重要标志就是,任何行为都具有规范性,而时间期限是规范性中的最重要内容,世上根本不存在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也不存在没有时间限制的法律行为。没有时间限制的政府审批行为,就是强行剥夺企业的基本权利,就是严重的违法,就是犯罪。
      2、对于不予批准的企业,应以书面的形式列明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和再次申请的时间。
      3、现行的审批办法对不予以批准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应改为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条、第16条、第18条、第30条之规定,"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最重要的5个体系文件应做出具体说明,说明每个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是什么,否则,就没有和不具备《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法定范围和条件"。
      5、现行的审批停滞一段时间(20个月),却没有任何的说明、解释和理由,充分表现了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就连工作人员都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属于什么。然而,这项许可审批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的形象,表现的是中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制度,涉及的是外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的是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作用的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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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一审:任飞

二审:淮金

三审: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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