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施主要金属矿种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

2009年02月23日 8:39 33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作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2月18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保护性矿产的有关政策,对钨、稀土和煤、铁、铅、锌、钼、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实行保护控制性开采。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金、银、铜、铁、铅、锌、钼、钨等主要金属矿种要进一步严格管理,逐步提高并及时修订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矿采矿权及环评的审批权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再审批以上矿种的采矿权和项目环评。“十一五”期间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十一五”后年生产规模达不到9万吨的煤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铅、锌资源储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符合市、县(区)生态功能区划,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等的铅锌矿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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