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全国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

2009年01月21日 10:52 44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
       主要内容为: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凡未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视为无效。采矿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二是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并经批准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仍须将有关登记信息上报配号系统进行确认备案。三是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采矿许可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办理多个采矿权合并的,按照部、省、市、县发证机关的顺序,取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证号。同级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登记时间在前的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采矿许可证号。四是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30天内未确认和公告的配号,系统将自动进行公告。五是各省(区、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采矿权基本信息。六是为尽快推进采矿许可证号的统一,要求各省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2009年底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号的更新工作,简化更新程序,原则上采矿权人凭原采矿许可证原件即可办理更新证号手续。
       有关人士称,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是矿业权管理的一次创新,对于提高矿政管理水平和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还就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配号条件、配号流程等作出规定。此前,为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6月1日起确定江苏、浙江、山东、云南四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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