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2014年08月14日 8:56 215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实施补助。科技部、财政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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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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