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2014年08月14日 8:56 215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签订任务书。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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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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