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2014年08月14日 8:56 2157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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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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