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之淘汰产能篇

2012年02月14日 14:16 92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工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消耗、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仍很艰巨。《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并对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
  落后产能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已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下发以后,经过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建立协调机制。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7个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省(区、市)成立了以省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政府牵头部门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淘汰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加大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劳动保障、电力监管等执法处罚力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落后产能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劳动力等成本。加强能耗限额督察和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查处擅自实行优惠电价行为,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惩罚性电价,促使落后产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三是坚持奖励激励和限制约束相结合,明确政策导向。按照国发〔2010〕7号文要求,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继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修)订了一批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出台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积极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制定了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范和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制定了差别电价政策,加大能耗限额监察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
  四是坚持社会监督和检查考核相结合,建立监督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指导和督促各省(区、市)按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在政府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生产线),经省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后,对已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再次予以公告,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监督和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彻底拆除的落后产能,将挂牌督办,直至拆除。
  五是坚持行业发展和地方实际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制订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首先,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将工业领域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确定为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下达目标任务,加强监督考核,突出针对性;其次,请各地提出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存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及落后设备(生产线),确保可操作性;再次,根据行业发展和各地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与各地沟通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经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地。
  经过共同努力,2010年全国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100万吨、炼钢1186万吨、焦炭2533万吨、铁合金245.6万吨、电石115.3万吨、电解铝37.8万吨、铜冶炼24.7万吨、铅冶炼32万吨、锌冶炼29.6万吨、水泥14031万吨、平板玻璃1843.5万重量箱、造纸539.2万吨、酒精85.2万吨、味精23.4万吨、柠檬酸1.7万吨、制革1576万标张、印染41.9亿米、化纤68.3万吨,共涉及企业2349户。其中,炼铁超额完成37%、炼钢超额57%、焦炭超额19%、水泥超额53%、造纸超额25%、制革超额31%、印染超额34%、化纤超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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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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