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08月28日 10:58 124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重点工作
  (一)明晰规范的市场要素。
  1、交易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交易产品。本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交易产品主要包括两类: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含森林碳汇)。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逐步纳入其他种类温室气体。
  3、定价机制。遵循市场主导、政府调节为辅的市场定价原则,主要由供需双方采取定价转让和协商议价等方式由市场确定。为防止试点初期非正常的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调节。
  (二)构建科学的市场运行机制。
  1、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的目标,通过科学的核算和预测,确定全省2015年、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分行业碳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对纳入全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超额排放的企业必须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以完成减排任务。
  2、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行业先进排放水平、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制订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试点期间,配额免费发放给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方式。
  3、选择合适的交易模式。试点期间,交易产品采取现货交易。交易方式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和网络撮合等方式进行交易。根据试点情况,探索期货交易模式。
  4、设计灵活的履约抵消机制。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包含森林碳汇),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抵消企业减排任务。同时,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包括自愿减排量在内的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初始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
  (三)搭建有力的技术支撑平台。
  1、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建设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和经核证的减排量,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上缴与经核证的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或核证减排量。
  2、建立规范的注册登记平台。建立集注册查询、配额分配、配额管理、配额追踪、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企业的配额交易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3、建立碳排放报告平台。建立集企业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碳排放报告平台,便于企业定期进行碳排放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四)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湖北省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核查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为碳交易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碳减排监测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碳排放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除履行报告义务外,还必须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激励与约束政策,鼓励企业自主节能减碳,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
  4、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科学分配碳排放权配额,防止市场供需失调;完善碳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异常性价格波动;建立完备的交易安全防御系统和安全防控措施,保证交易的安全运转。
  5、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市场交易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设立由碳交易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技术委员会,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咨询和建议;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重点抓好注册登记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报告管理、配额发放与核销、交易与核查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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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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