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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出让矿权

2007年08月06日 0:0 5491 来源: 资源再生杂志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近一段时间,出资购买探矿权采矿权成了很多人的追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部门和单位非法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花钱买了非法的矿权。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影响极坏。
  谁有权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答案只有一个: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这样的回答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矿权出让行为都是违法的。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唯一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矿产资源出让活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一点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和竞标人必须高度重视。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千万不要轻信谎言,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在非法的场合获取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不予办证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除了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和竞标人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外,建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未雨绸缪,杜绝此类非法行为发生。
 
 
来源:国土资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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