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其源头零散、链条较长等行业特性,虚开、偷税风险易发,长期以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本文以今年各地税务机关通报的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行业突出涉税问题,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一、最新案例:多起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涉及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通报了多起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虚开、少缴税款案件,不少案件已被移送公安进一步侦查。公开的案例中涉案主体涵盖前端散户及资源回收企业,涉及拆分收入、虚开发票、违规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等问题,本文摘取三则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个体回收站借用85人身份证成立个体户,拆分收入向用废企业开具1.11亿余元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公开的案例显示,盛某某所经营的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收购废纸后向某纸业公司销售,为少缴税款,盛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税务机关对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某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同时对盛某某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案例二:物资回收公司“虚进虚出”,定性虚开、移送公安
青岛市税务局今年3月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青岛某再生资源物资回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55.86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湖南省税务局今年6月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某公司利用外购废弃动植物油直接销售和销售不符合原料比例工业级混合油的方式,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263.2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法阻断该企业正在申请的即征即退税款1141.2万元。
二、涉税风险:拆分收入、虚开发票、违规适用税收优惠,涉税风险多点爆发
(一)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虚开发票,自然人散户涉税风险不可忽视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以自然人身份还是以个体户身份销售废旧物资,均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中,不少前端散户如上文第一个案例所示,为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款而拆分收入,而在“反向开票”政策施行后,则存在部分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为规避“反向开票”销售限额而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与资源回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并由资源回收企业向个人反向开具发票的情况。
上述情形中,散户拆分收入的行为可能引发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是偷税的定性,而利用其他未实际参与业务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则可能因购销主体不一致、票货分离等问题而引发虚开风险,同时,下游受票企业所取得发票的合法性也面临质疑。
(二)资源回收企业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容易引致业务真实性怀疑,虚开风险频发
由于运输、仓储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从散户处采购的交易零散且数量众多,每一回收环节均进行现实的运输入库、再运输出库将使购销成本加大,因此,再生资源行业普遍采用“指示交付”等方式进行货权交割,废旧物资自散户处直接运往终端用废企业。由于此种运输方式呈现出位于中间环节的资源回收企业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表象,且货物交付后各购销环节系依据用废企业的过磅单作为结算凭据,加之部分业务中存在资金流转异常、过磅单真实性存疑等问题,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中间贸易环节为虚设,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从而将链条中的回收企业认定为虚开,而终端用废企业则面临取得“票货分离”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甚至被定性虚开的情况。
(三)违规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引发补税、加收滞纳金等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及退税比例,企业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除需判断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规定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还应关注是否取得合规发票、纳税信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等条件。实践中,不乏存在利用虚开的发票申请即征即退的案件,除需缴回退税款外,更是面临虚开的行政、刑事责任。
三、合规建议:夯实业务真实性,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散户应当就经营收入依法申报纳税。散户无论是以自然人还是个体户身份开展经营,均需如实、完整申报经营收入,避免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账号拆分收入、虚开等行为。在业务开展中,应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留痕、可追溯,同时还应留存结算资料,为自身业务真实性提供有力支撑。
资源回收企业应基于真实业务开具、接受发票。在业务开展前,要强化对上游合作方资质审核,关注纳税信用等级,核查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等情况,可以在收购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的违约赔偿条款等,防控潜在的经济损失;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明晰自身所处的交易环节,发挥贸易职能,确保业务开展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及发票流的一致性;在业务开展后,应留存相关资料,对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则应按照《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要求进行资料的整理与留存。
准确理解与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核查自身业务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例如,要强化发票管理,对于出现异常凭证情形的及时申请核查;动态关注纳税信用等级变化,避免因信用等级下降丧失退税资格等。
四、小结
再生资源行业的规范发展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而税务合规则是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保障。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监管范围覆盖从前端散户收入申报到后端企业发票管理、政策适用的全链条,纳税人应提高税务合规意识,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规范业务流程与业务操作,防范涉税风险。
责任编辑:刘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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