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节能汽车作出车船税减半征收的要求;同时,免征新能源车的车船税。
《通知》对于节能乘用车和节能商用车提出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此外,《通知》还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责任编辑:郭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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