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日前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新立、转让、变更、延续探矿权、采矿权应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说明。在勘查重点方面,根据《办法》,甘肃省将发挥中央、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对煤、金、铅锌、铜、铁、萤石、重晶石、晶质石墨等资源潜力大的矿种进行勘查。省内煤炭资源成矿潜力较好的区域,可由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立项勘查。
《办法》对建立健全勘查开发退出机制做了详细说明。今后,甘肃省将不批准新立低于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不得开展勘查活动,探矿权不得转让、变更或申请办理采矿权。
《办法》着重针对环保问题进行了规定。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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