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选择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土矿、稀土、金、萤石、石墨、水泥用灰岩为试点矿种,在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宁夏省(区)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
《办法》提出,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基础上,通过试点,着力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内容、方式、指标、程序、标准等关键问题,建 立统一调查评估技术标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探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协调联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起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水平调查评估办法》,为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内容包括:获取调查数据;开展数据核查;开展评估;研究激励约束机制;调查评估汇总分析。
《办法》提出,国土资源部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研究制定试点办法、技术标准、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和成果汇总发布等。试点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本省(区)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负责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郑 州所、成都所和部经研院、部油气中心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对试点单位的业务培训、数据核查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关于进度安排,《办法》提出,2017年10月底前,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和技术要求培训,试点省(区)/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2017年10月——2018年8月,试点省(区)/单位会同部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018年9底前,对试点省(区)/单位的试 点工作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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