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的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验资资金、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8.102万元。
李阳通还以他人的名义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权,2012年3月,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地润公司借款5000万元当作其控股公司的项目出资验资资金,并在未经地润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将钱汇出,上述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给地润公司,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李阳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8.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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