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的通知》,通知显示,安徽省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3分,峰谷分时电价将作相应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此外,安徽省电网输配电价也将一并调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15年电力直接交输配电价相关政策的函》(皖价商函〔2015〕142号)同时废止。

据悉,此次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电网输配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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