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再生》杂志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544/TF,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 1673-7776。邮发代号:80-126
首页 重点新闻
重点新闻

五矿种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

2015年11月23日 10:44 4776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函,就镍矿、锡矿、锑矿、石膏矿和滑石矿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类型对上述五矿种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进行了明确。
  其中,对于镍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8%,新建矿山不得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2%。镍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5%~82%。当综合回收黑色金属和(或)非金属资源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当综合回收资源全部为有色金属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对于锡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8%~90%。锡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0%~80%。当锡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锡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对于锑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0%。锑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60%~90%。当锑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锑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征求意见稿称,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征求意见稿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责任编辑:彭薇

版权协议

作者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将同时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多种数据库全文收录。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另投他刊,否则将视为同意收录。作者向本刊来稿视为同意将文章的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本刊刊登该文后,将一次性支付作者稿酬。本刊自己或授权第三方再以其他方式出版该文,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投稿论文时作者需保证:作者所投送的论文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作品,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一稿多投、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由作者负责。

联系我们
《资源再生》杂志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038
电话:010-63941425
传真:010-63941425
邮箱:resource_m@163.com
《资源再生》同时承接广告业务,欢迎各有关单位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