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通知,2016年1月1日起,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按要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如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将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如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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