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加强对重大矿业权出让活动的事前政策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这是安徽首个规范性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 部、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进入安徽省合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可进入所在市、县的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也可跨市利用异地交易中心交易。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系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矿业权登记发证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招标或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矿业权出让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交易或重新组织交易或选择其他交易方式。
《办法》强调,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起始价及底价由出让人依据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说明,交易中心应当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单数成员组建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对组织矿业权出让程序、公告内容、拍卖竞价程序及如何处理有异议的公示等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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