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青海省开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以来,青海省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征收政策和规定,不断加大费源监控和征缴力度,对全省开采、销售原生矿产资源企业进行摸底调研,对各企业开采量、销售量等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优化工作服务,推进了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稳步开展。截至6月底,青海全省累计组织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2.5亿多元,其中,根据对焦煤、铁矿石、铜矿石、铅矿石、锌矿石、金矿石等6种原生矿产品开征生态补偿费的规定,仅炼焦用煤生态补偿费,全省地税部门累计征收1.8亿多元,占整个补偿费收入比重的73.5%。目前,青海省涉及征收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的六个地区中,海西州、果洛州、海北州收入规模位列前三位,资源型企业较为集中的海西州收入总量较高,入库2.2亿多元,占到全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收入总量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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