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再生》杂志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544/TF,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 1673-7776。邮发代号:80-126
首页 重点新闻
重点新闻

中国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等4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恐为“碳关税”买单

2011年05月06日 13:20 6344 来源: 中国化工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日前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分析预测,美、法、英、日等提出的碳关税方案一旦全部实施,中国4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最多每年将多支付76.75亿美元关税。
  近几年,美、日、欧均提出威胁,未来将通过碳关税等方式,让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报告显示,如果按照美国的碳关税方案,中国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4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每年最多需要支付22.53亿美元关税;如果按照欧洲方案,最多需要支付76.75亿美元(丹麦方案)。其中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有色金属行业受到的影响更大。
  该报告进一步分析到,如果对我国4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每千升轻质燃料油税费281.9~369欧元和每千立方米天然气税费241.8~300.6欧元,我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32.8%;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可能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的碳关税。
  报告同时指出,中国出口产品是否会被征收碳关税,取决于3个方面的先决条件:一是中国是否有大量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到征收碳税或能源消费税的国家;二是中国是否对这些产品提供了政府补贴从而使其具有相对国外产品而言的能源成本优势;三是中国是否采用相应的限制政策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责任编辑:lee

版权协议

作者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将同时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多种数据库全文收录。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另投他刊,否则将视为同意收录。作者向本刊来稿视为同意将文章的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本刊刊登该文后,将一次性支付作者稿酬。本刊自己或授权第三方再以其他方式出版该文,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投稿论文时作者需保证:作者所投送的论文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作品,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一稿多投、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由作者负责。

联系我们
《资源再生》杂志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038
电话:010-63941425
传真:010-63941425
邮箱:resource_m@163.com
《资源再生》同时承接广告业务,欢迎各有关单位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