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再生》杂志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544/TF,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 1673-7776。邮发代号:80-126
首页 重点新闻
重点新闻

中国出口限制应诉思路:国内国外同等对待原则

2009年06月26日 11:15 848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6月24日,中国商务部确认,已经收到了欧盟、美国关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磋商请求。
  这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首次收到的关于中国出口政策方面的申诉。商务部一名相关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正在研究欧盟、美国的请求。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中国商务部尚无关于此事的正式表态。
  但此前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曾声称,中国的相关限制措施,旨在完善环保政策,减少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欧盟向本报记者提供的起诉材料,欧美关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铝钒土、焦炭、黄磷、氟石、镁、锰、硅、锌。欧美认为这些产品的出口关税、配额限制等措施提高了国际售价并影响了下游行业。
  欧盟称,2008年,欧盟对这些商品进口额约为45亿欧元。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钢铁、制铝、化工。欧盟内部潜在受影响的行业大约占欧盟工业生产的4%,相关就业岗位50万个。

  中国可能的应诉思路:
  国内国外同等对待原则

  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大量的诉讼皆指向限制进口的措施,指责其他国家限制出口的措施扭曲贸易案例极少。
  “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WTO要求对国内国外采取同等原则,所以不能在国内开放的同时,专门出台针对出口的扭曲贸易措施。”商务部一名负责官员表示。
  中国可能采取的应诉思路是,中国对这些矿产品政策不光是针对出口,对中国国内也一直在限制生产。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文献军向本报记者表示,协会对这一诉讼“表示关注”。但他确认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于上述原材料的控制不仅限于出口,国内生产环节也进行了旨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
  在中国,焦炭、黄磷、锌冶炼、金属镁、锰、金属硅,皆被划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欧盟表示,中国目前对铝钒土、焦炭、氟石、金刚砂、锌等原材料出口采取数量限制。另外还对黄磷出口征收70%的关税,对矾土征收15%,对焦炭征收40%,对氟石征收15%,对镁征收10%,对锰征收15%-20%(依产品而定),对金属硅征收15%,对锌征收25%-35%(依产品而定)。其中对于黄磷和锌,征收的关税幅度高于中国入世协定允许的上限。
  但是在欧美提出磋商请求的前4天,中国政府发布公告,取消黄磷的特别出口关税,出口关税从70%下调到20%。
  此外,欧盟还称,“中国坚持采用对原材料的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并要求对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的检查和审批”。中国通过其相关部委和商会组织实施这一体系和上述要求。
  “这应该是指预核签章制度,但是这个制度早已废除了。”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矿产部副主任孙立会向本报记者表示。
  2008年5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宣布废止自2003年开始实行的预核签章制度。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毋宁秋

版权协议

作者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将同时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多种数据库全文收录。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另投他刊,否则将视为同意收录。作者向本刊来稿视为同意将文章的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本刊刊登该文后,将一次性支付作者稿酬。本刊自己或授权第三方再以其他方式出版该文,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投稿论文时作者需保证:作者所投送的论文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作品,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一稿多投、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由作者负责。

联系我们
《资源再生》杂志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038
电话:010-63941425
传真:010-63941425
邮箱:resource_m@163.com
《资源再生》同时承接广告业务,欢迎各有关单位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