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垠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都离不开对矿产资源的大量使用和消耗,而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在各国分布的不均匀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各国经济增长、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不论是贫矿国、还是矿产资源相对富裕的国家,都面临着一个如何探明储量、高效开采以及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紧迫课题。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供给以及微观经济主体对这一制度的需求便应运而生了,其目的就在于通过产权制度的明晰、产权边界的界定等措施来高效、合理地勘探、开采与使用矿产资源。
现阶段,学术界对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制度供给方是国家(政府),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任何一次演进或变革,都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它的具体表现可以是国家对《宪法》或《矿产资源法》中涉及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规定的修改,也可以是国家根据建立现代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十六字方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产权制度以及矿区土地产权制度等的具体调整,因此,“国家悖论”(“国家悖论”是诺斯提出的国家具有双重目标的特殊属性,即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似乎不可避免——即国家一方面要自上而下地主导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实施,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行政强制实施能力往往又不同程度地阻碍着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这种“成也国家,败也国家”的悖论的出现,使得我们更加关注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性质、结构及其未来的改革取向。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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