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消息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下发《通知》,进行矿产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区、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通知》指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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