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消息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和探矿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通知》的出台,对探矿权管理作全面进一步规范,体现了社会的要求
记者: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探矿权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高。近日我部发布《通知》对探矿权管理作了全面的进一步规范。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的确,探矿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矿产勘查的主要方式,关系到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高。探矿权也是探矿权人依法维护权益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地勘单位的发展。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探矿权”概念。1987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我国探矿权管理正式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后以及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探矿权管理方面,确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探矿权按勘查区块进行审批登记制度,确立了探矿权具有排他性;规定了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探矿权保留和探矿权价款等制度;为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责任,授予基层地矿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至此,我国建立起较完善的探矿权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及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们对矿业权属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003年8月,我国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明确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具有行政许可属性。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这些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矿业权属性的界定,体现了社会对矿业权的新的共识,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矿业权管理的职责。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要求我们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及相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探矿权的行政许可属性,是国家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被许可人应具有与行使权利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其功能是配置资源,实质是配置资源的一种形式。
从探矿权管理实际看,目前全国已设置探矿权3.8万多个,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进入探矿权领域的市场主体已不再是以往单一的国有地勘队伍,这一方面繁荣了我国的矿产勘查事业,有力地促进了探矿权市场的发展,同时也给探矿权管理带来了新问题,比如圈而不探、非理性炒作等,由此涉及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法人资格、勘查技术能力以及探矿权合理配置、勘查矿种变更及探矿权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亟须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在当前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聚焦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主要问题时,系统内对规范包括探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管理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近年来,一些省在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为此,总结近年来部省审批管理实践经验,为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地质找矿快出成果,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通知》是按照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制定的?
负责人:第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以现有法律法规和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解决当前探矿权管理和市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目的;第二,强化技术管理,充分运用技术管理手段;第三,鼓励和保护依法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第四,努力减少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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