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矿业投资指南

2018年12月11日 9:41 53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2018年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安哥拉总统洛伦索时指出,中方愿同安方加强执政党交往和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深化各领域合作,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中方愿将“一带一路”倡议同安哥拉经济多元化战略紧密对接,继续为符合安哥拉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提供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支持。洛伦索表示,安中关系紧密牢固。感谢中国为安哥拉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安哥拉位于非洲西南部,毗邻大西洋,历史上属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组成部分,是海上丝绸之路向西到达的最远端和重要的目的地。地势东高西低。境内河流密布,水力资源丰富,较大河流约30条,主要河流有刚果河、库内内河、宽扎河、库帮戈河等。北部大部分地区属热带草原气候,南部属亚热带气候,高海拔地区属温带气候。人口2070万,主要由30多个部族组成。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有42种民族语言。49%的人信奉罗马天主教,13%的人信奉基督教新教,其余人口大多信奉原始宗教。

安哥拉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矿产开发

安哥拉是一个自然资源富庶的国家,有“南部非洲聚宝盆”之称;盛产石油、天然气、钻石、铁、磷酸盐、铜、锰、铅、锡、锌、钨、黄金、石英、大理石、花岗岩等矿产30多种,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高;已探明石油可采储量超过131亿桶,天然气储量达7万亿立方米。石油和钻石开采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钻石储量约10亿克拉,钻石开采是石油产业之外的另一个支柱产业。此外,安哥拉铁矿储量约为17亿吨,磷酸盐约为2亿吨,锰矿约1亿吨,矿业发展具有良好的资源基础。

安哥拉的矿产主要是石油和钻石。安哥拉矿产大部分都以原初或简单加工的形式出口,矿产用于出口的部分占总采掘量的比例为93%。目前,安哥拉是撒哈拉以南仅次于尼日利亚的非洲第二大产油国,原油出口占安哥拉出口总额的97%,占国家税收的80%。2012年安哥拉原钻产量800万克拉,产值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五位。钻石为安哥拉第二大出口商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6~8%,产值约占GDP的5%,钻石业至少提供20000个就业机会,但钻石属于战略性矿产。此外,来自石油和钻石开采企业缴纳的税收约占总税收的90%以上。

安哥拉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

安哥拉在发展石油工业中,实行对外开放和充分利用外资的政策。1975年独立后的安哥拉将原控制在美国、法国、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外国石油公司的石油资源逐步收为国有,并于1978年颁布了石油法。

石油法规定,烃类矿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业权授予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授权同有资格的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在其授予矿业权的区域内勘探和开发烃类矿物资源。国家石油公司同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必须“采取商业公司、联合经营或产量分成的合同形式”。

石油法还规定,不论采取哪种合作形式,国家石油公司必须占有不少于51%的股份,但水深超过150米的除外。勘探阶段的全部投资风险由外国合作石油公司承担,如果勘探成功,则其可收回勘探投资。双方在合同中议定的产量分成比例,不论是应双方中任一方的要求,或者是应主管部长的建议,必须定期修改。合同议定的勘探期最初为3年,根据承包方的要求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最迟到第5年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仍未发现商业性矿藏,则合同终止。如果发现商业性矿藏,按合同规定油田的开发期为20年。

石油法规定商业性产量登记标准为:在水深50~200米,日产量1000桶以上;水深超过200米,日产量5000桶以上。产量分成按产量等级分级递增,年产量低于2500万桶时,产量分成为40∶60,承包者占大头,年产量超过1亿桶时,产量分成为90∶10,国家石油公司占大头。

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应承担钻井义务和经费开支义务。从第1年至第3年结束,最少投资3500万美元,第4年为2000万美元,第5年为2000万美元。按最低限度的规定井数,若承包者少钻一口井则需向国家石油公司支付500万美元,承包者需提交保证金,其数额须经国家石油公司认可,承包者承担全部风险,可从总产量的50%范围内收回成本,所产原油价格按国际市场的价格评定。

石油法还对签字费、地租、税收和关税等作了规定。另外,外国石油公司在安哥拉发现新油田,可从该油田生产的原油中获得23%~25%的产量,并对那些钻井最多、产量增长最快的外国石油公司实行奖励。

1999年,为了预防石油生产给这个非洲生产国带来生态灾难,安哥拉政府已经为石油活动指定了一项环境保护专门法案,这个专门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对石油生产行业规定环保条例;其次为应付重大环境灾难建立专门的机构,以及该机构的运作和行动规范。

为吸引外国投资,安哥拉政府努力改善投资环境。2003年4月2日经国民议会审议通过《私人投资基本法》、《私人投资促进法》和《私人投资税收和关税鼓励法》。根据这些法律,安哥拉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政府保证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并享有给予本国投资者一样的税收鼓励政策和必要便利。

《私人投资基本法》明文规定,石油工业、钻石开采、金融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如国防设施)的投资活动遵循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并由政府审批准入,并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采取临时性限制或禁止措施。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重点鼓励有利于国家经济平衡发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投资。2015年8月11日安哥拉颁布实施《私人投资法》,《私人投资法》对投资企业类型、税收优惠、实施方式、强制合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安哥拉新矿业法规定,作为授予矿业开采和贸易的特许经营权的对价,国家有权参与“矿业产品的出资”:通过国有公司持有至少10%的特许公司的股本;或者国有公司的份额比例根据生产周期来确定,国家的份额随内部的回报率的增加而增加。也可采用这两种国家参与类型的组合。与此同时,矿业法将矿石分为一般性矿石和战略性矿产两类。除钻石、黄金和放射矿石之外,还没有其他矿石被归类为战略性矿产。国家是所有战略性资源的所有者,开采战略性资源只能由国家特许的国有公司或具备矿业战略活动监管能力的公共自治机构进行。矿业法还规定了特许公司有培训国民的义务,并应当通过强制优先使用本国材料、服务和产品以保护国内市场。矿业法将采矿许可证分为4类,即探矿权、矿产开采权、采矿许可证、采矿通行证。受采矿项目影响的当地社区有权就赔偿金的种类和数目同采矿权利人协商,只要该种赔偿金比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对社区更有利。

安哥拉环境部在2013年至2017年,实施了一项对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环境部的文件,石油业环境监测计划可以更好地对石油公司的勘探和开采活动进行监控,预防漏油情况发生。

“安哥拉模式”的利弊

“安哥拉模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换工程”。自 2004 年中国与安哥拉达成了一笔 20 亿美元的“石油换工程”的合作之后,此种模式就受到了广泛关注。

“安哥拉模式”的实质是中国在东道国没有抵押品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约定用未来开采出来的资源偿付。这样的合作方式,既解决了东道国信用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帮助了资助国,确保资源获取。

中国的“安格拉模式”的特别之处在于政府在推动该合作背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安哥拉模式”体现中国政府向来倡导的“双赢”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安哥拉模式”是一种综合了投资、贸易与援助三种手段的经济工具,以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为发起点,中国得以打开安哥拉的能源、基建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市场。但是,没有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没有一个政策性框架的设立,这样的模式是无法自然形成的。中国和安哥拉的经济合作模式是在特定时期,两个国家同时具有合作需求,经过理性计算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选择的一种经济合作关系。

这样的合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中国企业大量进驻安哥拉,在当地引起了关于社会融入、企业责任、人权与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企业为当地创造的就业机会很少。“安哥拉模式”未来发展是有限度的。一旦安哥拉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及利益有所改变,这种模式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

安哥拉矿业投资的建议

继续完善和发挥好“安哥拉模式”的“双赢”效果。中国与安哥拉于1983年1月建交。2010年11月,两国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目前,中国是安哥拉最大的贸易伙伴,安哥拉也连续多年成为中国在非洲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主要工程承包市场之一。安哥拉近一半的石油出口到中国。2012年中国进口石油总量的14.8%来自安哥拉。2012年中国对安哥拉直接投资存量达12.45亿美元。2013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额359.4亿美元。2017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额200多亿美元。中国在非洲大陆的融资,有1/3的是在安哥拉。两国之间的融资超过400亿美元,如果考虑到小企业或个人领域的融资,应该超过600亿美元。中国企业到安哥拉投资面对着高回报伴随高风险的定律。“安哥拉模式”既满足了安哥拉对建设资金的需求,又提高了中国石油安全的系数,降低了合作的风险,真正做到了互利双赢,值得推广。但这种模式需要根据安哥拉矿业投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完善,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供满意和高效的服务,并改善公共安全。

强强合作,分散风险。中国公司要想在安哥拉站稳脚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中国石油企业的合法权益,分散风险,就必须加强与当地石油企业、欧美石油公司的合作。只有加强同当地公司的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才能发挥非洲本土公司的优势,争取到更多的区块权益。大胆尝试与西方石油公司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以强强联合的方式解决深海勘探开发的技术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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