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执法监管工作

2018年11月12日 13:50 24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广西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了《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执法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从今年10月底到12月底,在全区开展矿业权出让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执法监管工作,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砂石采矿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设置及出让砂石采矿权行为;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严厉打击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及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方案》指出,本次检查对象为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广西境内矿山企业。检查内容:一是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执行及出让情况。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合理设置砂石采矿权,砂石采矿权指标是否超出规划总量调控数量,已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范围的,是否制订采矿权退出计划并严格实施;采矿权退出计划是否合理;砂石采矿权指标是否存在“买卖”违法违规行为;砂石采矿权出让是否符合审批程序。二是矿山开发利用和执法监管情况。矿山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是否存在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盗采的情况;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方案》强调,对不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矿产督察等日常监管方式,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深入现场,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敢抓敢管,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主动上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矿山企业立行立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整改。要把这次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成为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矿山违法违规开采查处和处罚情况,共享有关信息。□

(李欣松)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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