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5分

2018年05月22日 9:57 43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和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下调。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网企业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和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下调。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取消四川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中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以及趸售工商业用电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分别按相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和趸售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大工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上述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四川电网供区内未与直供区同价的低价区,暂不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尽快同步制定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方案,并报我委备案;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以及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调价方案由我委另行发文明确。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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