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司负责人谈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17年06月05日 9:42 19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近期,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有序推进:启动福建、贵州省试点;组织10个调研组将分赴16个省份和有关油气公司开展专项调研;召开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油气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座谈会,对工作予以部署……那么,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何重大意义?当前各地如何推进这项工作?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鞠建华。
  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产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谈到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意义,鞠建华说,这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指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坚持试点先行,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包括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在内的7类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登记。
  鞠建华认为,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在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总体上看,还没有作为资产来核算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基本上以自然资源品种为单位,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事,独立行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规划,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家底不清,资源使用效率不高,资源资产的所得归属界定不清。所以,统一确权登记是更好地做好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
  第二,开展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加强产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开展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
  第三,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还有利于落实矿产资源权利主体的保护责任,最大限度调动权利主体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推动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利用。随着相关领域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这项工作将会显示出更深远的意义。
  落实责任,稳步有序推进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目前进展如何?鞠建华介绍,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其列为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1月31日,专门召开了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协调推进会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试点工作主要依靠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推进。按照国土资源部分工,储量司负责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统一确权登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储量管理部门是主要执行者和参与者,福建、贵州两省同时承担具体试点工作任务。
  鞠建华介绍,储量司按照中央和部党组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去年12月20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印发后,矿产资源储量司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举办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培训班,与各省厅的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召开有关的座谈会。经多次修改完善,该方案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二是指导福建、贵州试点省制定本省实施方案。目前,福建、贵州两省已按照国土资源部试点工作方案形成了本省实施方案。贵州省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已正式印发,福建省的方案正在会签中,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由于试点省油气资源较少,为保持统一进度,对于油气矿产拟以调研和研究项目的方式及时跟进。三是牵头成立了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加强领导和技术保障。四是设立研究专项,研究解决重点问题。针对有关重大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油气中心承担确权登记制度建设研究和油气探明储量确权登记技术要求研究,国土资源部评审中心承担非油气矿产探明储量确权登记技术要求研究,指导试点工作并为最终形成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供基础。五是部署对16个省份和5个油气公司进行专项调研。
  试点与调研同步推进,扩大工作覆盖面
  谈到如何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鞠建华强调,基本原则是: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 坚持统筹兼顾;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责任编辑:杨净茹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