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国际矿业投资

——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贵生律师

2017年01月10日 8:6 241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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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越来越多,特别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所处的战略性,海外矿业投资也一直占有较重的份额。但中国企业在试水海外矿业投资的过程中也并非顺风顺水,投资效果差强人意,那么我国矿业企业该如何更好地“走出去”?1月3日,在2017年开年的首个工作日,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多年投身于海外矿业投资并购的法律专业人士——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贵生律师。他对地质矿产行业当下的发展,尤其是对那些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矿企如何做好有针对性的投资风险防范给出了独到的建议。
  杨贵生给记者的第一印象是温和健谈。当记者开门见山问及地矿行业如何更好地发展,特别是对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矿企如何做好有针对性的投资风险防范时,杨贵生表示,从宏观层面来讲,矿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东道国政治风险、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国内审批备案风险以及国际法风险等方方面面。
  对于这些风险,他给予了详细的解释,所谓东道国政治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更替、政党政治使政策波动的风险,包括国家征用、官员腐败的风险,以及不可小觑的社区关系风险;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税收、劳工环保、出口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风险,同时还包括政策连续性、法律稳定性、审批等方面的风险。他强调,政策法律风险对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通常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国内备案(审批)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需履行发改委、商务、国土、外汇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备案。同时,他指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政策对海外投资支持力度都不够。
  在国际法风险方面,他说,我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保护、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目标项目或公司跨国上市,投资者必须考虑股票流通、股东身份、项目跨司法辖区的复杂情况,需要考虑多个国家或者司法辖区之间法律、政策的协调问题。除此之外,海外矿业投资的地质技术和财务风险不可小觑。
  专业提示——参与国际投资需要尊“章”而行
  当种种风险摆在面前的时候,如何让矿企一目了然有针对性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利益?杨贵生非常慎重而又简明扼要:“参与国际投资需要尊‘章’而行,且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其一,资源、地缘与政治相重叠原则。
  “资源、地缘以及政治这3个因素恰似3个维度的坐标,投资者要做的就是找准这3个维度的结合点,选择资源丰富、地理位置距我国相对较近、与我国外交政治关系良好的国家,其中最适合企业的项目。”杨贵生强调。
  “我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优先考虑重要的地缘政治与资源优势相重叠的地区。从地缘政治角度考虑,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地区在中国全球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从资源方面看,这4个地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特别是中亚和东南亚地区,这些矿产与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包括资源利用在内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杨贵生解释说。
  除此之外,在杨贵生看来,除了周边国家,非洲地区多年来一直与我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我国完全可以利用来之不易的中非政治关系基础,大力发展中非经贸关系,开发利用非洲大陆上丰富的矿产资源,实现中非“双赢”。而南美洲是另一个可以保障中国资源稳定供应的现实地区。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强化了与南美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关系,对开发利用巴西、智利等南美矿业大国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政府和企业“分行与协作”的原则。
  杨贵生指出,我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应体现国家目标,同时应有使国家目标具体实现的现实机制。政府和企业的“分行与协作”原则就是实现中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的现实机制。而政府与企业的“分行”原则,是指“政企分开”,也就是政府和企业在全球矿产资源战略实施中发挥不同的职能。
  其三,专业审慎的尽职调查与恰当巧妙的商业交易模式相结合原则。
  众所周知,海外矿业投资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较大风险,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深度参与。各国法律制度、政策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本国特定行业企业的控股方,还有一些国家限制特定矿种出口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构成未来海外被投资主体运营和收益的严重阻碍。因此对投资所在国整体法律制度进行调研是企业在海外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
  对矿企来说,需要专业性审慎机构对东道国政治立法体制、民族感情、矿业和外商投资法律政策、执法惯例、环保税收政策、出口管制、社区劳工、本国其他机构的案例、第三国的经验、投资或并购对象的资质、权利瑕疵、项目前景等众多领域进行全方位收集资料掌握情况,并对一些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和判断,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保证企业长期合规、稳定运营向前发展。
  其四,本土化原则。
  杨贵生指出,任何一个走出去的项目要在东道国顺利推进,首先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同意、支持、甚至同情。劳动用工、合作伙伴本土化、收购过程中如何留住关键性本地业务、本地团队及客户,这些举措实施好了既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同时还能让项目发挥效益最大化,而这一做法无疑是当地政府最大的希望。
  其五,加强社会责任原则。加强社会责任原则实际上给投资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对此,杨贵生深有感触地说:“想要项目成功推进,仅仅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难以实现的,投资者必须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我们到底能为对方带来什么福利?融入社区、注重环保、依法纳税、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是项目投入的一部分,又是对当地社会的贡献。投资者要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必须做到了解该国政府需求,做出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应承诺,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这些基础性工作将会成为推动项目顺利进展的坚实后盾。”
  其六,注重软件建设原则。在杨贵生看来,国际投资并购需要企业长期积累经验,并借助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培养专业团队。他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相比较资金而言,更缺的是团队、经验和渠道。我们看到,一些环节中,双方谈判占据很长时间,最后仍然纸上谈兵。作为团队效应,不是一年两年能打造出来的,十年磨一剑才是对其最好的解释。所以,在软件建设中,除了企业内部团队的培养,比方信息共享、行业论坛交流也都为企业团队建设提供了渠道。
  短短一会功夫,杨贵生将整个海外投资6项基本原则梳理得条理分明,在他多年的律师生涯里,也许这些原则早已烙在他的脑海深处。这也是他对国内企业去海外投资给出的真知灼见。作为一名律师,他也正是能够深谙其道,才能有他职业生涯一个个非凡的建树。
  他告诉记者,专业化的律师,才有专业化的服务。他为记者分享了一个真实的案例,2014年,杨贵生律师代表一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地投资公司收购一个花岗岩矿项目。被收购方提供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该矿藏储量达到几千万立方米,价值上千亿元。但杨贵生到矿山现场一转,呈现在他眼前的所谓“储量几千万立方米的花岗石矿山”,不过是一个“小山包”。专业敏感告诉他“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杨贵生立即展开了调查,在仔细研读储量核查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的备案证明后,他明确指出该矿藏储量不超过二十万立方米。收购方怎么也不相信这个数字,在杨贵生的再三坚持下,各方召开了一次“三堂会审”的矿山现场鉴别会议。最终,在杨贵生摆出的证据前,被收购方不得不承认储量不准确。
  杨贵生的专业水准,为收购方避免了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损失。而对于此,他的解释是,“所有人说对的时候,我要想想这事是不是真的对,所有人说错的事情,我要过过脑子是不是真的错。”在他看来,这是决定一个律师执业高度的关键。
  近年来,杨贵生律师率领大成团队为矿产资源跨境投资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部分企业:中铁资源集团、中核集团、中交集团、南京钢铁集团、国投集团、山东黄金集团、南非工业发展局、重庆地勘局、湖南煤田地质局、湖南发展集团、四川发展集团、贵州能矿集团、内蒙古矿业集团等。
  从杨贵生律师的这些客户名单中,显而易见他对矿产资源法律的钟爱,已经渗入到了他的血脉,更可见其在矿产资源法律领域的成就和地位。
  行动策略——走出去需要坚持多元扩张、多措并举
  在全面分析了海外投资的风险因素后,杨贵生建议我国企业在走海外投资并购的扩张之路时:“在选择海外投资路径上,要坚持贸易、勘查与开发多措并举;在矿种选择上,要以我国资源短缺的战略矿产和大宗支柱性矿产为重点,坚持补缺、补紧、补劣的原则;在运作机制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实行多元化发展。”
  同时,他表示慎重参与风险勘查市场。原因是我国参与国际风险勘查市场所面临最大难点,一是风险太高,二是我国尚未培育起健全的勘查商业文化,风险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同时,国家目前也没有像西方大国对海外风险勘查所制定的完善性鼓励政策。因此,采用风险勘,首先要遵循适度的原则,不要全线出击。其次,我国利用这种方式投资的矿种最好限于黄金、金刚石等高盈利性矿产。再次,财政应适度做出支持。
  另外,要积极购置采矿权。他表示,相对于风险勘查而言,购置采矿权的风险相对较低。目前,我国在采取这种方式存在两个大难点。一是资金缺乏。国际上一些好的大型采矿项目动辄数千万乃至数亿美元,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安全稳定的融资渠道,一般企业只得望洋兴叹。二是人才和管理经验匮乏。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韩等国家的跨国矿业公司多年的经验做比较,中国企业还是小学生,还需要长期积淀成功的经验。
  他提出,如果购置采矿权应遵循先从相对小的项目着手,同时要选择优质的项目。而这种方式的矿种最好限于石油、铁矿石、铜、锰矿石、钾盐、铬铁矿等我国相对急缺矿产。其次在贸易进口上优化矿产资源的品种上,应扩大初级原矿或半加工矿产品的进口,尽可能地保持长期供货合同,做到进口来源要多样化。
  在一些微小的细节上,杨贵生并非一带而过,在为提供我国矿业企业海外投资决策者参考上已经细到点点滴滴。
  比如运作模式方面,做到直接投资与资本运作相结合。加、澳、南非等发达地区,由于优良资源已经被欧美日韩等国所掌控,中国投资者应以矿业公司并购等资本运作为主;而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亚等欠发达地区,以矿权直接投资为主;商业模式方面,以合资合作本地化经营为主,控股参股灵活掌握。投资主体方面,应国有民营并重,民营先行,国有入资,混合经济主体大企业操作。或者地勘单位先行,完成收购,再由政府主导国企去整合地勘单位;矿权操作方面,勘探开采模式以风险找矿、技术劳务承包先行,矿权投资、并购紧跟。其中,在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方面要联合获取矿业权,共同勘查开发,并做到买断矿山股权,进而从风险勘探做起,找到矿后再自主进行开发,三管齐下等。
  面对一个又一个跨国大项目,杨贵生律师早已经将视线投向了广阔的全球。他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若干年后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国际合作、国际投资、国际并购及其法律服务,也将成为律师业务发展的趋势。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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