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摸索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海滨谈矿业权市场建设及改革重点

2016年12月28日 10:32 245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通过市场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以市场为导向,引领资源开发,稳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不断摸索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海滨对矿业权管理工作有自己的理解和思考。
  潘海滨一直关注矿业权管理工作,多次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在日前召开2016年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工作会议间隙,中国矿业报记者采访了潘海滨副厅长。
  记者:近年来,安徽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如何?
  潘海滨:安徽省地处华东腹地,已发现矿种158种,列入储量统计和已开采的矿种共有126种,矿产种类较全,其中煤、铁、铜、硫铁矿和石灰岩为五大优势矿产。
  近年来,安徽省以优化矿业权布局为抓手,稳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做大做强矿业优势企业,不断摸索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
  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安徽省始终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重中之重。自2006年以来,安徽省持续推进两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加大小矿山关、停、并、转力度,矿产资源勘查整装化、开发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产业集中度的提升,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奠定了基础,矿业权布局也渐趋合理。全省采矿权数从2005年的6523个下降到2015年底的1764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7%提高到22%,探矿权总数也从最高峰的1800多个,减少到目前的不足900个,而全省的矿业产值却从2005年的364亿元提升到2015年的737亿元,2011年曾达到1184亿元,矿业开发及其矿产品深加工,在安徽省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记者:安徽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经历了怎样的发展?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效?
  潘海滨:安徽省矿业权市场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起步与培育阶段。2001年首先在池州市开展矿业权公开拍卖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广。通过试点初期两年多的努力,安徽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促进了矿业招商引资,加快了全省矿业经济发展,搞活了矿业权市场。试点期间,全省矿业权一级市场共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67宗,价款16.39亿元。第二阶段是2003年8月至2010年9月,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阶段。首先,对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按规定评估缴纳价款;其次,对属于国家出资矿产地的新设矿业权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直接以设置采矿权的低风险矿产一律采取公开方式有偿出让。在此期间,安徽省一级市场共有偿出让矿业权210个,出让总价款近90亿元。其中,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36宗矿业权,累计成交价款32.5亿元。从成交结果来看,大多达到和超过评估价格的3倍至5倍。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显现了资源价值,实现国有矿产资源保值增值,又逐步培育了矿业权交易市场。第三阶段是2010年10月以后,建立有形市场阶段。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业权有形市场,成立全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一律进入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2015年,安徽省出台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实行矿业权有计划向市场投放,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将矿业权出让交易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自2011年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以来,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共完成矿业权出让45宗,成交价款101.55亿元;矿业权转让286宗,成交金额107亿元。其中,安徽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石英岩矿新2号矿段出让起始价2.66亿元,最终成交价达12亿元。通过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同时,也有助于以市场为导向,引领资源开发。
  记者:安徽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呈现哪些特点?
  潘海滨:矿业权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是矿业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保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稳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高咨中心领导曾多次到安徽,就如何开展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等工作考察、调研。在部经研院的指导下,安徽省按照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大规模储量向大企业集团集聚的原则,积极为淮南等四大煤矿集团配置煤炭资源241.74亿吨,为马钢集团及大中型铁矿山配置铁矿资源32.08亿吨,为铜陵有色集团配置铜矿资源(金属量)216.23万吨,为海螺集团配置水泥用灰岩33.32亿吨,分别占全省煤、铁、铜、水泥用灰岩探明资源储量的86.48%、79.83%、59.47%和35.81%,为这些骨干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源保障。
  记者:在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都采取了哪些举措?
  潘海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一直在不断摸索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工作制度》、《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采矿权范围勘测定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矿业权审批报件资料和现场实地勘测定界的技术要求,到申请矿业权协议出让、扩界、增加和变更勘查开采矿种、价款征收及抵押备案、监督管理措施等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并对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缺失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同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矿业权报件的会签、会审制度,主动加强同基层和矿业权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将服务窗口前移;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沟通,新设矿权一律先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铺路架桥。
  记者:在矿业权管理中,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矿业权人提供了哪些服务?
  潘海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倡导积极主动为矿业权人做好服务,引导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2010年以来,安徽省共向国土资源部推荐上报11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目录,获得了国土资源部认可;多次组织专项调研和矿山实地督察论证工作,办理了一批历史遗留的矿业纠纷问题,如铜陵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部分矿业权重叠问题等。
  此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还多次赴淮北和宿州交界程蒋山矿区,现场协调两市跨行政区的资源整合项目,促进该区矿业秩序的好转。通过多方努力,获得国土资源部同意,允许市县级财政出资勘查低风险矿产,为安徽省部分地区因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急需配置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石英砂岩、地热水等低风险矿种的矿产资源,寻找到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记者:如何科学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关系?
  潘海滨:如何科学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关系,是目前我国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要从法律制度上鼓励和支持节约资源,在保护环境中开发资源的行为,从严惩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方针政策,严格审查和实施矿山开发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设计方案,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矿山开发的全过程。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规,明确矿业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实现矿山开发前后环境扰动最小和生态恢复最优,做到科学、低耗和高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大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力度?
  潘海滨: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首先是简政。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市场能有效调节的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减少审批报件要求,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内容都纳入其中,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是放权。近年来,安徽省加大了关闭小矿的力度,市、县级发证的采矿权大幅度减少,目前全省有效采矿权中,省级发证的约占总数的1/3,确有下放一部分审批权限的必要。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应该在省级发证权限下放方面探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
  记者:您认为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什么?
  潘海滨:随着我国矿业开发进程的深入,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修改进程,加强矿业权管理。
  个人认为,应该切实加大矿业权的批后监管力度,加强采矿权开采的动态管理,防止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矿业开采秩序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拓宽矿产督察工作范围,提升督察质量,充分发挥督察员的作用,使矿产督察员切实成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管理的有效技术支持。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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