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016年11月04日 8:47 41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案情
  2011年11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上海的某住宅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总价3.2亿元。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13年5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应当于2013年12月前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8300万元,否则发包人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拖欠进度款违约金。
  但截止2014年1月,发包人却分文未付,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施工合同;2.要求发包人支付8300万元工程进度款;3.要求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拖欠进度款的违约金。但发包人认为由于《施工合同无效》,故《补充协议》也无效,其不应当承担拖欠进度款违约金。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
  律师观点
  1.《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工程项目性质为住宅,双方却未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虽然是《施工合同》的补充,但该协议却具有独立性。
  首先,从《补充协议》的订立背景看,存在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其次,从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内容看,是确认承包人已完工程范围及价值、明确欠款数额及发包人所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最后,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
  因此,该《补充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独立性和约束力,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3.发包人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
  无论是发包人拖欠的工程进度款,还是其因违约应支付的四倍贷款利率,都是双方已经确定的债权债务,发包人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双方虽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参考我国目前依法受到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看,按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同样有效。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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