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PPP财政管理办法 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类PPP项目

2016年10月27日 8:31 33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目前总投资超过12万亿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财政管理,再次重申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办法》分为7章40条,涉及PPP项目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
  此次《办法》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此前国务院将PPP领域分为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前者由财政部统筹管理,后者则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管理。因此,此次《办法》适用领域特别强调了适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而不涉及国家发改委负责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这意味着财政部门更加重视PPP项目前期工作。
  在公共服务领域类PPP项目长达几十年的运营过程中,政府支出必不可少,而社会资本一大担忧正是政府不能够履约。为了消除这一担忧,此次《办法》第18条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此外,《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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